2019年4月27日,13岁的邢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路段时,与步行至该处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
2019年5月1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系因邢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做到在道路上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造成。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董某某十级伤残;支付医疗费一万余元。随后,董某某将邢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荥阳法院依据董某某的伤情及损失,判决邢某某的监护人赔偿董某某损失84654.39元。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承办此案法官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家长们要注意保管好自家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不能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